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历史建筑认定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瓯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建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 建瓯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名城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各级资金予以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文化和体育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体旅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名城中心宜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库,由建筑、规划、土地、文物、历史文化、房产、消防、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将对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评估论证、测绘建档、规划编制、维修改善、日常巡查、平台系统建设等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保护资金宜优先用于濒危历史建筑的修缮加固和消防设施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普查、认定与公布
第十条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建瓯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建瓯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在城乡建设与建筑演变史上或产业发展史上等行业技术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建瓯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纪念性的;
(五)反映不同地域之间文化交流、传播与影响的,能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密切联系的,涉台、涉侨的;
(六)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七)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化、教育、景观价值的。
第十一条 建瓯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由市名城中心会同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市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具体开展,可聘请相关的专业设计机构或高校研究团队完成此项工作。
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确定建(构)筑物为历史建筑的建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名城中心研究是否符合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工作。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名城中心会同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市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后,可以参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 市名城中心会同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等主管部门,根据普查和申报、推荐、评审等情况,拟定历史建筑名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建瓯市人民政府确认历史建筑名录,并予以公布。建瓯市人民政府在历史建筑公布后一个月内将历史建筑名录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名城中心在三个月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历史建筑的名称、编号、区位等内容。保护标志由建瓯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样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依法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福建省历史建筑认定导则(试行)》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四条 由市名城中心会同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
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基础信息,包括建筑编号、名称、地址、年代、类别、价值特色、历史沿革、建筑使用信息,包括产权情况等内容;
(二)建筑核心保护信息,包括平面布局、主要立面、主要结构、特色材料装饰和部位、历史环境要素等价值要素信息;
(三)建筑现状信息,包括现状功能、结构类型、层数、面积、保存状况、影响因素等;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纸档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典型构件大样图等;
(五)历史建筑的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保护图则
第十五条 市名城中心应会同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等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依法报建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经建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局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土地出让与划拨的用地条件中予以明确。对于已侵占地块红线且产权尚不明确的历史建筑,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调整地块红线。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须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市名城中心会同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市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异地保护方案,经建瓯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制定异地保护方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活动应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实施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摄影、信息记录等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同时报送市名城中心、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更新历史建筑数据库。
建设工程涉及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四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承担保护责任。
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保护责任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护责任人无法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建瓯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严格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组织实施。维护与修缮分为日常养护修缮、整修保护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三类。
(一)日常养护修缮,指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外貌、色彩的轻微修缮。
(二)整修保护工程,指因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或功能使用需要,对历史建筑主体、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修复的全面整治工程;或对历史建筑内外部风貌、构件等进行装饰装修、修补置换、修缮加固或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局部整治工程。
(三)应急抢修工程,指因历史建筑突发危险或存在毁损危险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为确保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而应急采取的加固、修缮等解危措施。
第二十条 实施日常养护修缮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历史建筑日常养护修缮,接受市名城中心的技术指导。定期检查虫害危害情况,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灭治。
第二十一条 实施整修保护工程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历史建筑勘察和结构安全评估,按保护图则和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明确具体修缮措施和方法。
保护责任人应向市名城中心提交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方案审查申请,由市名城中心征求市住建局、市文体旅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意见,就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方案出具修缮意见。
涉及消防、虫害防治等其他建设工程内容的,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实施应急抢修工程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解危措施,并在施工前报告市名城中心,接受市名城中心技术指导。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采取置换、收购等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后予以保护,保障历史建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工程保护措施,保证历史建筑的传统风貌和结构安全。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局、文体旅局批准,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瓯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修缮,费用与保护责任人协商承担。
经各级人民政府补助或拨款修缮的非国有历史建筑转让时,建瓯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收购、托管、接受捐赠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有关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前提下,鼓励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博物馆、传统作坊、民宿等业态,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特色文化体验、地方文化研究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历史建筑的巡查管理工作,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为加强历史建筑监管,鼓励社会志愿者、乡贤等承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
市名城中心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巡查计划,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组织和培训相关人员对历史建筑的机构安全、消防安全、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巡查,对修缮施工、危房、周边深基坑施工等情况加密巡查频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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