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规〔2022〕5号)及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对部分文件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规〔2022〕5号);
(3)《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瓯政〔2020〕21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瓯政〔2020〕27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瓯政办规〔2022〕7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通知》(瓯政规〔2022〕19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建瓯市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通告》(瓯政规〔2026〕1号)等5份文件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建瓯市司法局法制监督股
咨询电话:0599-373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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